木塑是以锯末、木屑、竹屑、稻壳、麦秸、大豆皮、花生壳、甘蔗渣、棉秸秆等低值生物质纤维为主原料,与塑料合成的一种复合材料。它同时具备植物纤维和塑料的优点,适合使用的范围广泛,几乎可涵盖所有原木、塑料、塑钢、铝合金及其它类似复合材料的使用领域,同时也解决了塑料、木材行业废弃资源的再生利用问题。其主要特征为:原料资源化、产品可塑化、使用环保化、成本经济化、回收再生化。
木塑材料的产业化推广源于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最初是作为改性塑料应用的。随技术水平的提高,木塑逐渐具备了塑料、木材、金属等单质材料的优点,成为自成体系的新型材料。目前,各类木塑制品在美国、加拿大、德国、英国、荷兰、日本和韩国等国已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产业和市场。
北美是世界上木塑材料发展最快、用量最大的地区,大多数都用在风格粗犷的户外建筑。美国木塑市场1990至2000年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近5年增长尤快。美国现有约50家木塑企业,年产量大都在万吨以上,其中最大的几家公司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美国的木塑材料研发机构也超过50家,形成了一个从产品研制、原料收集、设备制造、模具开发、制成品生产到市场营销的完整产业。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材料和制造中心坚持与美国国家森林实验室合作主办木塑材料会议并资助研究人员和公司。经过10多年的努力,在加拿大也形成了以10多家企业为主体,年产量超过5万吨的木塑产业。
欧洲木塑产业总体发展不如北美地区,但近年来有加快趋势。木塑企业不多,产量和技术水平与国内企业相当,但其拥有强大的装备制造能力,发展的潜在能力不可小视。欧洲人对木塑材料的要求比较细腻,对品种花色的需求也高于北美,室内装修装饰和户外建筑齐头并进,但应用技术和商品市场还不甚成熟,有快速地增长的空间。
日本由于地理原因和环保意识,木塑材料的应用比较普遍,产品质量亦较优良。日本的木塑研究机构,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开发出高品质的木塑材料。其产品具有自然的木材色泽和质感,已在房屋建设和内装饰领域得到普遍使用,是目前国际上品质最高的产品之一,代表了木塑材料替代天然木材的质量水平和发展方向。
在国家循环经济政策的鼓励和企业潜在效益需求的双重推动下,全国性“木塑热”逐渐兴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直接或间接从事木塑研发、生产和配套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已逾150家,包括国有、民营,独资、合股和合资等多种类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占有一定的优势。现有木塑产业从业人员数万人,木塑制品年产销量已接近10万吨,年产值超过8亿元人民币。木塑企业集中分布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东部远超于中、西部。东部个别企业工艺水平较为领先,南方企业则占有产品数量和市场的非常大的优势。行业内主要技术代表企业的试验样品已达到或超过国际领先水平。一些行业外的大规模的公司和跨国集团也在重视我国木塑产业的动态。 我国的天然木材资源日益减少,木质制品的市场需求量却与日俱增。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技术突破必然会不断拓宽木塑材料的市场通道。从市场需求角度分析,木塑最大有可能在建筑材料、户外设施、物流运输、交通设施、家具用品等领域开始规模性拓展。结合国外木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经验,我国木塑材料的合理发展趋势是:
1.原料通用化。根据木塑制品的原料分类、使用性能和用途,制订一个通用的木塑原料适用性标准。
2.装备专业化。快改变当前沿用塑料设备做生产的状况,改进、完善木塑制品的生产装备,使其专业化、系列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3.产品高端化。以木塑材料的良好加工性能为依托,生产性能好、做工精细、形态复杂、表面美观的型材以及成套产品和组合产品。
4.研发市场化。市场需要性能有特色、价格有优势的产品,应推进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促进木塑新产品的市场接轨。
5.使用广泛化。木塑制品在品种、质量上突破后应大面积推广和使用,使之常态化,普遍化,为众多购买的人乐意接受。
我国木塑产业前景广阔,但目前的投资有过热倾向。受技术、资金、设备和市场推广能力的限制,木塑产业整体发展状况不理想。问题表现为:
1.产品研发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力量分散、经费不足。大多木塑生产企业工艺技术薄弱,缺乏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产品品种类型单一,生产所带来的成本高,附加值低。国有研发机构与木塑企业缺乏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科研成果难以转化。
2.企业弱小、分散,市场化程度较低。产业化、规模化的公司数少,尤其缺乏大型骨干企业,不能形成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无法产生群体拉动和市场推广效应。木塑材料商业化推广严重缺位,信息通道不通畅。
3. 产品标准滞后。国内仅有的木塑托盘和地板的标准大多是参照木制托盘和地板的标准制订的,缺乏木塑材料特色。
1.加大国家对木塑产业的扶持力度。将木塑产业作为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支持产业,纳入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定性、定量标准,落实国家生物质复合材料项目的产业化决策。支持鼓励企业成为自主技术创新主体,重点培养、支持骨干木塑企业,建立国家级木塑产业示范基地。将木塑制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由相关国家部委发出指令推广应用。
2.迅速制订有关木塑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木塑材料及制品的生产、销售。
3.发挥木塑产业行业协会的协调和引导作用。遵照在科技、经济领域“充分的发挥社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精神,支持、鼓励木塑专委会在行业内的协调作用和服务工作,引导其充分的利用对外开放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地区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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