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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分决议书建城执罚决〔2024〕52号

时间: 2025-01-30 03:26:35 |   作者: 阳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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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时方位:主页政府信息揭露法定自动揭露内容处分/强制行政处分决议

      当事人:郑**,性别:男,民族:土家,出世:1980年12月,居民身份证号码:2******,电线, 住址: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号。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对当事人涉嫌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建造建(构)筑物的违建行为予以立案查询。

      现已查明,2022年5月,当事人未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号楼***室外公共天台处开工建造建(构)筑物(阳光房),现已竣工。经规划核实,******号楼住户在公共天台建造建(构)筑物,归于在已处理建造工程竣工检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未依法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私行进行阳光房扩建。经确认该建造行为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影响的景象。

      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楼***室外公共天台处建造建(构)筑物(阳光房),归于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的违法行为。

      4、建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号楼*的公共天台建造建(构)筑物咨询规划定见的回函》复印件。

      当事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路途、管线和其他工程建造的,建筑设计企业或许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镇人民政府请求处理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

      2024年8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8月21日前自行撤除违法建(构)筑物,康复原貌。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状况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建城执罚告〔2024〕16号),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间没有提交陈说和申辩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许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则进行建造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中止建造;尚可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对规划施行的影响的,期限改正,处建造工程建造价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纳改正办法消除影响的,期限撤除,不能撤除的,没收什物或许违法收入,能够并处建造工程建造价格10%以下的罚款”之规则,本机关对当事人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如下:

      当事人在建始县业州镇**社区******号楼***室外公共天台处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建(构)筑物(阳光房),限15日内自行撤除,康复原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履行。